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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污水处理厂防控新冠病毒是这样做的
来源: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 1743天前 | 2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污水相关设施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生物物质(biologische Arbeitsstoff)的场合,均应执行《生物物质规定》(BioStoffV)和关于生物物质技术规定《在污水相关设施工作中涉及生物物质环境的安全和健康》(TRBA220)。

  1 前言

  在污水相关设施的工作中,凡是涉及到生物物质(biologische Arbeitsstoff)的场合,均应执行《生物物质规定》(BioStoffV)和关于生物物质技术规定《在污水相关设施工作中涉及生物物质环境的安全和健康》(TRBA220)。

  BioStoffV第7章对接触生物物质相关工作中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和说明,指导设施运营单位在开展工作前对风险进行评估。为了能够准确评估生物性危害状况,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要求在从事与生物物质接触的工作前就应获得足够的信息。

  新冠病毒SARS-CoV-2是人与人的传播,重要传染途径是飞沫。直接通过呼吸经粘膜而感染,或者间接通过手触摸嘴、鼻粘膜、眼结膜而被感染。

  新冠病毒SARS-CoV-2是否会“粪口”传播,至今尚未得到证实。德国劳动保护与劳动医学研究院(BAuA)有如下公开的说明:

  “以目前的认知水平来看,通过污水传播新冠病毒是难以想象的。到目前为止,新冠病毒在德国有限的传播状态对从事污水设施工作的职工是没有影响的。”

  2 TRBA220规定的防护措施顺序

  设施性和技术性防护措施;

  组织性防护措施;

  卫生防护措施;

  个人装备防护措施。

  3 组织性防护措施

  在以上措施中,组织性防护措施涉及到设施运行和其他常规工作。因此,应制定多重的运行措施计划,如:

  1)制定在新冠病毒/肺炎SARS-CoV-2/COVID-19非具体危险形势下,污水运行设施所影响区域的对策措施。

  2)按照TRBA220,为员工制定一般性和针对污水设施运行的专门防护性规定,并组织信息发布活动。

  3)在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制定岗位采用最少值守人员的工作预案:其应是具有操作性的,并得到多方支持的应急预案(涉及主要工作任务、劳动安全、工作准备、行政管理部门、采购、仓储、洗衣房……)。

  4)人员被隔离情况下的减员对策,比如:通过时间、空间上的人员分配方案,或者与其他污水设施运行企业的人员合作协议等。

  5)如果德国劳动保护与劳动医学研究院BAuA明确污水可能传播新冠病毒SARS-CoV-2,则应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包括:

  分析确定特别的感染途径,在污水和合流污水系统中要特别防范气溶胶;

  额外的人员防护装备需求和储备量分析;

  特别是在感染风险导致减员情况下,要有保证污水设施具有运行能力的安全措施,可借鉴“消防策略”中的工作对策。

  4 日常卫生措施和防止人员感染的措施

  涉及皮肤清洁、防护和护理用品、消毒用品、一次性洗手用品和皮肤防护计划等。

  结束生物物质接触环境下的工作后,在饮食、吸烟之前和使用卫生间后必须洗手。在污水管网内的工作期间,原则上禁止饮食和吸烟。

  食品只允许放在指定的柜子,或者冰箱内,这类存储空间必须定期清洁。

  脏污的工具、器具必须在使用后立即进行清洁。

  车厢必须在日常工作期间每天进行清洁。

  用于手清洁的车载水箱用空后,必须每天清空后再补充净水。在有生物物质的环境下工作完成后,车载清洗设备必须及时就地清洗干净。

  只要公共场所有员工使用,每一个员工都有义务做到:不允许穿着被污染的衣物进入。

  应配置烘干装置,及时烘干在工作中被弄湿的工作服及防护服。

  应配备用于脏鞋和可清洗的防护服的清洁装置(比如:鞋底清洁垫、清洁格栅垫、工作靴和防护服清洗装置)。

  个人工作服和上下班穿着的衣物,必须放置在更衣室中用黑、白颜色分别标示的不同柜子中。

  禁止携带使用过的工作服进入私人区域。

  个人防护:员工应在工作期间和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必要的身体清洁;应配备淋浴、清洗设施和浴液、消毒液和皮肤护理用品等。

  运营单位可以自行清洗工作服,也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无论哪种方式,所有清洗操作人员必须知晓存在感染风险。运营单位内部的洗衣设备,仅允许用于清洗被怀疑沾染病毒的衣物。所有被清洗的衣物均被视为具有感染风险。

  5 个人防护装备

  工作场所的感染风险必须尽可能先通过设施措施、组织措施和卫生措施消除,仅依靠员工个人的防护是不可取的。

  按照BioStoffV第11章之规定,运营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适合的防护装备,并负责维护和清洁。所准备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和选择取决于工作类型和风险评估。

  5.1 防护服

  (1)防护服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可以直接隔离污水,避免其与皮肤接触,以防止在有生物物质环境下危害人体,或者传播有害影响;

  可以有效防潮、隔湿。

  (2)适宜的防护服样式包括:连体服、背心夹克、带前襟工装裤等形式,其均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510 《用于具有被卷入运动部件风险场合的防护服的规定》。

  (3)很多情况下,橡胶防护服是经常被用到的(如减少污水飞溅带来的影响)。

  (4)在有气溶胶的环境中,如人工进行排水管道高压清洗时,应穿着防水的防护服,其应至少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14605 中第4类防护服的标准。

  5.2 防护手套

  根据工作过程中的机械、化学、生物风险负荷情况,选择确定是否佩戴防护手套。

  (1)用于防护机械风险的手套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388《机械风险防护手套规定》。

  (2)直接与污水、污泥接触的工作环境,应佩戴防水手套,其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374 第1-5部分《化学和微生物防护手套规定》。

  (3)在潮湿工作环境不能使用皮革、合成织物材料的手套和一次性医用手套,推荐使用异丁烯橡胶,或者丁腈橡胶手套。

  (4)应当给员工配备足量替换手套,以备污染和沾水的手套在清洗和干燥时替换使用。

  (5)推荐在日常工作中,每日更换手套。

  5.3 防护鞋

  在有生物物质接触的环境下,必须穿着具备良好透水性和吸水性的防护鞋。防护鞋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344《用于安全、防护和职业场合防护鞋的要求及检验方法》。在许多情况下,防护靴是必要的。

  5.4 防护眼镜

  为防止污水飞沫和气溶胶的影响,应佩戴防护眼镜,或者防护面罩。

  (1)在污水飞溅的工作环境下,所佩戴的防护眼镜应是带框架的,且能贴合面部,尽量适用于绝大多数佩戴者。

  (2)防护眼镜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166《个人防护眼镜的要求》。

  5.5 呼吸面罩

  在有生物物质的场合,且技术和组织措施不能够防止呼入飞沫和气溶胶风险的情况下,如特别是在用喷射液态物质进行清洁工作时,应该佩戴呼吸面罩。这类护具至少是有颗粒过滤和呼气阀的口罩(FFP3),其应满足德国(欧盟)工业标准DIN EN 149。应注意的是,尚未有定论,FFP3防护口罩是否可以重复使用。

  在流行病期间,FFP型的防护口罩有可能没有足够的数量供应。一种应对措施就是,重复使用已用过的防护口罩,但是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且最长使用时间为一个工作班次。

  (1)在佩戴口罩前和摘除口罩后,手必须消毒,避免口罩内侧被污染。

  (2)防护口罩在使用后,应在开敞的环境中烘干(不允许在密闭的空间内)。

  (3)防护口罩使用者必须是唯一性的(佩戴过的防护口罩,不允许给他人使用)。

  防护口罩FFP的有效性验证:

  对于带呼气阀的过滤型防护口罩,先关闭呼气阀,压紧口罩边缘,呼气时可以感到防护口罩明显的压力。如果呼气阀不能够关闭,则不能够用此方法检验。

  对于无呼气阀的过滤型防护口罩,用双手压紧防护口罩边缘,深呼气,并屏住呼吸,防护口罩应是负压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呼吸防护装置边缘的胡须会影响密封和防护效果。